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68號
原 告 寬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