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丁○○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