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1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3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