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1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保證、損害賠償等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30,000元之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12月29日至132年1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後於94年9月15日與聲請人訂定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將權利價值變更為4,0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業已辦畢變更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及第三人甲○○分別於93年1月6日及94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93,750元、⑵1,593,750元、⑶350,000元,且均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期繳付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二期(含)以上月付金之全部或部分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迄今已逾二期本息未繳,總計尚欠借款本金2,964,367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綜合型房貸借款約定書影本各1份、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2份、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及交易明細影本各3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2份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除依聲請人所提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及交易明細,相對人迄今積欠之借款本金現為2,951,961元外,其餘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1月15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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