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49號
原告 王文智
被告 侯天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55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