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請人 蔡寬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林凡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系爭地號之段名(應為新平和段)。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