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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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豫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14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豫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徐豫偉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㈡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士
交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2月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案與本案同為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未能知所警惕,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無過苛、不當之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酒駕前科外,尚有因酒後駕車
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之前科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足佐,其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犯本件公共危險罪,顯見其輕忽酒後駕車所可能造成之潛在性危險,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經測得之酒精濃度,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在工地做鐘點工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314號被告徐豫偉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豫偉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士交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甫於109年2月3日有期徒刑易社會勞動,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於111年12月30日凌晨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麻油雞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消退,仍於同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上午11時3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3毫克(0.33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豫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騎車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釋字第775號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檢察官卓巧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1日
書記官歐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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