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5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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