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60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丙○○被上訴人 蔡福川 (即利旺企業社)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洪明俊 律師追加被告丁○○住桃園縣蘆竹鄉內厝村13鄰內厝97號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游明仁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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