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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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5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甲○○
被   告 戊○○○○○○
            (東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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