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3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兆群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31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13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預拌混凝土訂貨合約書、
統一發票、送貨單等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最場,惟則曾到庭陳稱:
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被告有意償還,然因目前經
濟狀況不佳、無法償還等語在卷(詳本院卷第38頁調解筆錄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