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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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健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健輝假釋中負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健輝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及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0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