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古度文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07年度執更助字第5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古度文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8月,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助典字第524號指揮執行,惟該裁定附表編號4之詐欺罪註明「非累犯」,執行指揮書備註欄竟記載「⒈是否累犯?是」,未就全案5罪逐一標明「是否為累犯」,會使人誤認受刑人5案均是累犯,足生損害於受刑人給人的觀感,更有損害於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分數,顯屬不當,故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求裁定命執行檢察官註銷原執行書,另就各案分別註明是否為累犯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查本案受刑人主張其所犯如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61號裁定附表編號4之詐欺罪並非累犯,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未予區分,竟於指揮書備註欄標註為累犯,影響他人對受刑人之觀感及累進處遇分數云云。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裁定書查明,裁定附表編號4之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13號判決認定為「累犯」判處罪刑在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依職權下載之判決書2份附卷可憑。其餘定應執行之4案,均為累犯,尚無錯誤。從而,本院定執行刑裁定之附表編號4備註欄中誤載為「非累犯」,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更正之,則指揮執行書之備註欄記載「⒈是否累犯?是」等語,並無違法不當可言。受刑人據此聲明異議,請求本院裁定命執行檢察官註銷原執行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