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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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何仁群 即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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