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6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98年9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就此部分由
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嘉義市○○路○○○號即耐斯
王子大飯店前,開車門之際,恰逢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由西向東經過上開路段,以致
擦撞原告系爭B車右側車門,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18,000元。經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後,被告
同意賠償原告10,000元,但事後則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賠
償上開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系爭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原告及被告之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及照片等警卷資料為證;
按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本件車禍發生
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為正常之天候狀況等情,有前揭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載明可考,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被告於停放系爭A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車輛讓
其先行,竟疏未注意後方來車,以致擦撞系爭B車,被告之
駕駛顯有過失,系爭車禍之肇事原因顯應歸責於被告,堪以
認定。
五、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6條
所謂因毀損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次民庭會議決議闡釋甚明。本件原告主張系爭B
車修理費用共計18,00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發票收據、委修
車為證,惟依該委修單所示,原告所支出之修理費用中,零
件費用為3,000元,其餘15,000元為工資。又系爭B車係00年
6月領照使用,有原告所提出之委修單在卷可稽。迄本件車
禍發生時即98年3月13日,業已使用了15年8月,其修理既以
新零件更換折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
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原告系爭B
車至發生損害時已逾5年之耐用年數,故以5年計。系爭車輛
已使用15年8月,自應以5年計算,則上開零件折舊後之金額
為3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因此,原告能請求之賠償金額
為零件費用300元、工資及烤漆15,000元,共計15,300元。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及第
436條之20之規定,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1千元(即裁判費),而原告請求非全部准許
,本院酌量情形,命訴訟費用85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
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吳念儒
附表:系爭B車零件折舊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3,000×0.369=1,107
第2年折舊:(3,000-1,107)×0.369=699
第3年折舊:(3,000-1,107-699)×0.369=441
第4年折舊:(3,000-1,000-000-000)×0.369=278
第5年折舊:(3,000-1,000-000-000-000)×0.369=175
零件折舊後之價值:3,000-1,000-000-000-000-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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