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佛樺 被告 彭賴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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