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0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廖東權
廖述昇 廖顯泊 (即 廖述煒 之繼承人) 廖顯紳 (即廖述煒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 廖君惠 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林金吾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