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9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種進
黃宥霖 被上訴人 黃文裕
黃種成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水土 等間請求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