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岳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岳鵬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洪岳鵬因犯竊盜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4至7經本院以107年易字第
9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5經本院以106年易字第47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洪岳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2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5月24日至106│││││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3389│106年度偵字第33389│106年度偵字第3779│││、33390號(原聲請│、33390號(原聲請│、4409號(原聲請書│││書載為106年度偵字│書載為106年度偵字│載為106年度偵字第│││第33389號,應予補│第33389號,應予補│3779號,應予補充)│││充)│充)││├───┬────┼─────────┼─────────┼─────────┤││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6日│107年2月26日│107年3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判決││││號││├────┼─────────┼─────────┼─────────┤││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580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7年度執字第110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52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811│107年度偵字第1811│107年度偵字第1811│││、1985、1986號(原│、1985、1986號(原│、1985、1986號(原│││聲請書載為107年度│聲請書載為107年度│聲請書載為107年度│││偵字第1811號,應予│偵字第1811號,應予│偵字第1811號,應予│││補充)│補充)│補充)│├───┬────┼─────────┼─────────┼─────────┤││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46號(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3日│106年12月1日│106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811│107年度偵字第3540│107年度偵字第1828│││、1985、1986號(原│號│號│││聲請書載為107年度│││││偵字第1811號,應予│││││補充)│││├───┬────┼─────────┼─────────┼─────────┤││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簡字第921號│107年度簡字第106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7月20日│107年7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86號│107年度簡字第921號│107年度簡字第1068││判決││││號││├────┼─────────┼─────────┼─────────┤││判決│107年7月3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46│107年度執字第13837│107年度執字第5076│││號(編號4至7,應執│號│號│││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6日│107年3月7日│106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417│107年度偵字第12244│106年度偵字第24406│││、29216、32477號(│號│、24964、27851、27│││原聲請書載為106年││852、28791、28792│││度偵字第31417號,││、28869號(原聲請│││應予補充)││書載為106年度偵字│││││第24406號,應予補│││││充)│├───┬────┼─────────┼─────────┼─────────┤││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易字第1795│106年度易字第471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3號│107年度易字第1795│106年度易字第4716││判決│││號│號││├────┼─────────┼─────────┼─────────┤││判決│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7日│107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505│107年度執字第15016│107年度執字第17451│││號│號│號(編號12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11日│106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4406│106年度偵字第24406│106年度偵字第2440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716│106年度易字第4716│106年度易字第471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716│106年度易字第4716│106年度易字第4716││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451號(編號12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35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57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71││││判決││號││││├────┼─────────┼─────────┼─────────┤││判決│107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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