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贈物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71號聲請人 于桂開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宗正 間請求返還遺贈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229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邱政勳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8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周舒雁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