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69號聲請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南元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
89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0號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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