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方偉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世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330元,應徵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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