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張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君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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