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新市鎮崁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浩然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魯仲連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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