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新市鎮崁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浩然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魯仲連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