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6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戴曉芃
王靖雯
被 告 周艾靜 即 周佩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六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