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28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李世賢
被 告 林芳志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2871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