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七十號
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元治 訴訟代理人 詹勳萬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元,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陳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