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瑞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瑞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台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北警瑞刑字第三三二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二十一時
(二)地點:台北縣○○鎮○○路○段○○○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販賣易燃、易燃之爆竹。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詞。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有查獲危險物品案件現場紀錄可稽。上開物品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附表:
┌──────┬───────────┐│名稱│數量(個、支)│├──────┼───────────┤│沖天炮│二00支│├──────┼───────────┤│水鴛鴦│二盒│├──────┼───────────┤│蝴蝶炮│十六個│├──────┼───────────┤│霹靂炮│二十個│├──────┼───────────┤│大旋風│二十七個│├──────┼───────────┤│蛇炮│十二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