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四十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黃麟倫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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