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十七號
原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十七號
原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