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