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現行刑法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規定,對於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現行規定,受刑人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聲請數罪合併狀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一再與毒品為伍,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受刑人一再飾詞卸責,及附表編號1、2部分前定有期徒刑9月,本件應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黃信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3日│應更正為│102年8月9日││││102年8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毒││案號│字第3637號│字第6550號│偵字第655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732號│103年度訴字第19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019││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2日│103年5月16日│103年11月12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732號│103年度訴字第19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716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6日│103年8月18日│104年3月19日│├─┴────┼───────────┼───────────┼──────────┤│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