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洪慧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仲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仲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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