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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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734號
原 告 陳祥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秋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