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億零七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百二十八萬一千四百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百二十八萬一千三百五十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