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二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花壇鄉農會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玖拾萬零柒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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