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士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