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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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