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38號視同上訴人即丁○○之承受訴訟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丙○○共同為視同上訴人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本院93年度壢簡字第806號)於民國94年8月31日判決後,上訴人甲○○、朋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戊○○提起上訴,而被繼承人丁○○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依法應視同上訴。查視同上訴人丁○○已於94年9月18日過世,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又查,乙○○○、丙○○分別為視同上訴人丁○○之配偶、子,乃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上開2人即應承受訴訟並與上訴人、其餘視同上訴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