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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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尤齡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尤齡英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18日止累計1,184,213元未給付(其中431,074元為本金,753,1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尤齡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18日止累計294,832元未給付,其中105,320元為消費款;185,912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齡英│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31,074元││9月19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尤齡英│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5,320元││9月19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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