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明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明壽於民國93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9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3年9月18日止累計134,787元未給付,其中60,690元為本金;74,01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明壽│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60,690元││9月19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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