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合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8行及第17行所載之「94年」均應更正為「9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繕或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司法院解釋,自可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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