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1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繼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9月2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633912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繼國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6年9月24日2時4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道路○○號。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 林楠勳 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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