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簡字第54號原告 簡賜生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林 李桂枝 被告陳 張美鳳 被告 陳繁男 被告 陳有春 被告 陳建宏 被告 陳欣妤 被告 陳玉慧 兼上六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品少 被告 簡賜光 被告 簡素貞 被告 簡素珍 上三被告訴訟代理人 呂秀碧 被告 李景祥 被告 林淵源 被告 林瑞淙 被告 林雪卿 被告 林雪琴 民國84年2月9日註銷被告 林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林謀 所遺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168),應依附表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林淵源、林雪卿、林雪琴、林雪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謀於民國47年1月25日死亡,遺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168),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共18人,各人之應繼分如附表所示。因被繼承人林謀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上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就本件之分割方法,主張由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林淵源、林雪卿、林雪琴、林雪貞合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則均同意原告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且有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15日龍地一字第1050007350號函所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本件被繼承人林謀所遺上開遺產,揆諸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並未訂有遺囑,上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按兩造應繼分比例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此經到庭之多數被告同意,又此分割方案僅係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未到庭表示意見之被告之利益,故本院認原告之主張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附表: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簡賜生│1/12│├────┼─────┤│ 林李桂枝 │1/9│├────┼─────┤│ 陳張美鳳 │1/45│├────┼─────┤│陳繁男│1/9│├────┼─────┤│陳有春│1/9│├────┼─────┤│簡賜光│1/12│├────┼─────┤│簡素貞│1/12│├────┼─────┤│簡素珍│1/12│├────┼─────┤│李景祥│1/9│├────┼─────┤│林淵源│1/45│├────┼─────┤│林瑞淙│1/45│├────┼─────┤│林雪卿│1/45│├────┼─────┤│林雪琴│1/45│├────┼─────┤│林雪貞│1/45│├────┼─────┤│陳品少│1/45│├────┼─────┤│陳建宏│1/45│├────┼─────┤│陳欣妤│1/45│├────┼─────┤│陳玉慧│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