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
蔡明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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