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新營市○○里○○街19之3號(註: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11日遷入上址,而本案繫屬本院之日期為98年12月14日),此有附件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狀所附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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