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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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828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號2樓,此有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為憑。惟本件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之,本院自得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