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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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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