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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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另案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乙○○係共同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黃秀琴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8年9月17日具狀聲明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