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6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綠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張玉慧、 陳昱融 、 陳永春 、 陳柏穎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案外人陳柏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7年1月
8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7年7月4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影本各
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